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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5破申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一建公司”)破产清算
2025年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5破申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一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就面向社会公开预招募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及流程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一般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壹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壹级,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壹级,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贰级,专业承包环保工程贰级,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贰级,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贰级,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参级,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建筑机械的研究、制造及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建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建筑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一建公司名下未注销的分公司有18家,其中12家分公司处于存续状态,6家分公司处于吊销状态。
重庆一建公司名下未注销的子公司有16家,其中1家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11家公司处于存续状态,4家公司处于吊销状态。
重庆一建公司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对外债权、长期股权投资、实物资产(不动产、车辆、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无形资产等。
重庆一建公司名下的无形资产为建筑资质,根据管理人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查询了解的情况,重庆一建公司名下有15个建筑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重庆一建公司仍然具备经营价值,本次意向投资人预招募仅包括重庆一建公司100%股权,不包含重庆一建公司名下的货币资金、对外债权、长期股权投资、实物资产(不动产、车辆、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资产。
截至目前,共计22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245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7,235,718,756.41元。另有1230名职工向管理人提交了职工债权的登记资料,涉及金额198,605,079.09元。
重庆一建公司的债权具体金额以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一)本次预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预招募,本预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二)本预招募公告所列明的重庆一建公司有关情况不作为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行了解的情况进行自主判断、自担风险。
(三)本招募公告不构成投资重庆一建公司的邀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四)本次预招募意向投资人的效力延续至重庆一建公司后期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除特殊情况外,重庆一建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招募重整投资人。
(五)由于本案目前为破产清算程序,尚未转入重整程序,故本次系预招募意向投资人。重庆一建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意向投资人在本次预招募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次预招募程序仅作为重庆一建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条件的判断依据。本次预招募公告不代表任何相关方对重庆一建公司后续转入重整程序的承诺或默认。
(六)重庆一建公司名下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四个资质因注册人员不达标,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维护但于2025年11月7日又被标注为异常状态。中标投资人需负责重庆一建公司资质的维护、续期等(即相应的维护、续期等费用由中标投资人承担),自中标之日起,管理人不对资质的存续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异常无法解除、被吊销、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等)和给重庆一建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资质灭失而未支付中标全部投资款等)均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中选投资人需在重庆一建公司破产程序中,配合管理人办理重庆一建公司破产受理前开展的相关建设项目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收支工程款、办理结算、参与诉讼等);同时配合管理人完成重庆一建公司名下未纳入本次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所涉及资产的剥离(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对外债权、长期股权投资、实物资产(不动产、车辆、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直至剥离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期间投资人需无条件配合,相关剥离完成时间管理人不做承诺,初步剥离方式为公司分立,因剥离完毕可能涉及的重组利得等税、费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需提供具体操作方案列入投资方案中。
(一)意向投资人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
(二)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参与重庆一建公司重整投资,能够出具与投资额相匹配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知悉并接受重庆一建公司破产过程中资质面临异常、异常可能无法解除、过期、失效等全部风险,具备与管理人共同依法、及时解除重庆一建公司(含重庆一建公司可能出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其他失信记录的专业能力。
(四)有至少一例成功投资一级建筑总包资质企业的重整成功案例,并有能力制作与本案实际情况相匹配并具备实操性的《重整计划(草案)》。
(五)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并自愿遵守本预招募公告、重整计划对其权利义务的约束。
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及骑缝章,意向投资人未按照下述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视为报名无效。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重整投资方案,需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后期将根据该方案完善《重整计划(草案)》;
(5)与投资额相匹配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余额证明、保函等);
(6)意向投资人至少成功投资一例一级建筑总包资质建筑企业重整项目的证明资料;
(7)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的承诺;
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与投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意向投资人应以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经密封的报名材料纸质件三份,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下午17点。
收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创意公园13栋4单元5层重庆一建公司管理人。
已提交报名材料的意向投资人应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17点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至管理人账户(户名: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白鹤林支行;账号:01594)。
仅提交或邮寄纸质报名资料,未在报名截止时间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或仅缴纳保证金未在报名截止时间提交纸质报名材料的,均视为放弃本次预招募参选资格。
意向投资人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组织重庆一建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开展评选,全程由公证机关监督,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以报价金额最高者为原则选定中选投资人,其余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依据其报价金额从高到低依次作为备选机构,相应评选结果报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将在意向投资人中选结果产生后与中选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确认其重整投资人身份。
如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报名的,该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中选投资人。
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在中选投资人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若未中选的投资人作为备选机构重新被确定为中选投资人的,需自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缴纳相应的保证金,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备选投资人资格,期满后管理人顺延通知下一位备选投资人,直至重新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中选投资人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预招募的,或基于投资人原因无法履行《重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事项的,或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自行放弃、主动退出或无法履行重整计划导致重庆一建公司被宣告破产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给重庆一建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一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价款。
重庆一建公司基于自身原因未能转入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被人民法院批准的,管理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宣告重庆一建公司破产裁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重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
本次预招募公告由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属于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预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预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预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本次意向投资人预招募的全部要求,已充分评估、知悉并自愿承担参与本次意向投资人预招募的全部成本、风险、负担。
我单位拟参与贵方开展的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一建公司)意向投资人预招募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鉴于我单位有可能在参与本项目的过程中接触或使用重庆一建公司的保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就保密义务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保密信息系指贵方、重庆一建公司及其代表、顾问、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雇员、关联企业、审计师、评估师、任何代理人、任何其他独立承包商为本项目之目的向我单位提供的有关重庆一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集团内部公司、有业务或合同关系的任何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财务、技术、人事、经营、管理、投资、合规等方面的信息、记录、文件和资料,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建议、分析、研究报告,以及围绕本项目进行的谈判磋商、文件签署等任何项目进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一)我单位将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目的;未经贵方事先书面许可,如我单位将该等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我单位违反保密义务。我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顾问及代理人等在本项目中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函的规定,如其违反本函之任何承诺,由我单位承担责任。
(二)未经贵方事先书面同意,我单位不得在参与本项目期间,或因任何原因不再参与本项目后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公司或实体,也不得为其自身利益或为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三)除非另有约定,我单位可向本单位为本项目而聘请的顾问的代表披露保密信息,本单位将要求该等代表同意接受与本函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其违反本函之任何承诺,由我单位承担责任。
(四)我单位应立即将本单位已知晓的任何自然人、企业对保密信息的不当使用或滥用行为书面通知贵方。
本承诺函项下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前述期限内,本承诺函不因我单位和贵方合作关系的终止或中断而失效。
(一)我单位如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贵方及/或重庆一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贵方及/或重庆一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贵方或重庆一建公司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函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均不妨碍其他权利或继续行使其权利。
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我单位对于相应的保密信息不再受本保密承诺函的约束,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自本保密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任何时候,并非由于我单位自身原因,该等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三)我单位可以提供令贵方满意并信服的证明,显示在我单位向第三方披露前第三方已经知晓了该等保密信息;
(四)在没有违反任何双方之间任何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的前提下从第三方合法获取了该等保密信息;
(六)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如果我单位确定需要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要求本单位披露保密信息,我单位应当立即将该情况通知贵方。
贵方以有形方式披露给我单位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本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储存在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属于贵方所有。如果我单位因任何原因不再就本项目与贵方进行合作,我单位经贵方要求,应立即提交贵方所提供的,并由我单位所占有的全部保密信息,包括其全部副本和复制件,或者确认相关信息已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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