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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项制度(即安全生产“五预”机制和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推动实现高水
为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项制度(即安全生产“五预”机制和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机制),推动实现高水平安全,现对近期查处的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6起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射洪经开区某停车场搬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一名未取得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一名未取得电焊及热切割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相关特种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2025年2月25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范围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由于特种作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造成危害,也容易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造成群死群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在本案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既让案涉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能警示其他建筑企业以案为鉴,加强特种作业岗位的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特种作业岗位出现无证的作业人员。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尹某在大英县某救援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严格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报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2月26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尹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在本案中尹某作为项目经理,未履行管理职责,在岗前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也是对相关从业人员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的警示教育。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陈某在大英县某救援中心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未严格审核该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2025年2月26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为重大事故隐患。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严格审核,发现无证上岗情况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在本案中陈某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管理职责,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也是对相关从业人员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的警示教育。
某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蓬溪县某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该项目危大工程深基坑专项施工进行施工监测及安全巡视,且不能提供专项深基坑危大工程巡查资料,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的规定,2025年3月31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责令某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及项目经理邓某给予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某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施工活动中未按规定对深基坑专项施工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十分严重。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既让案涉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能警示其他建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危大工程的警示教育。
某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高新区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5年2月17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责令某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即必须主动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对某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既让案涉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能警示其他建筑企业以案为鉴,增强安全管理和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隐患排查,从管理、技术等层面降低事故风险。
大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大英县某停车场智能提升改造项目的深基坑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2025年4月1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公司法人刘某和项目经理肖某分别处以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施工。执法部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企业能起到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也能教育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严格把好安全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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